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965号
原告:羊衍富,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19日,绵阳市三台县人,住绵阳市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陈和平,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蓝德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8号7-2幢3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谢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世武,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8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衍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蓝德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谢世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羊衍富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羊衍富承担。
审判员 顾云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婷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