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行一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该公司职工。
被告:梁立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立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 晓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