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662号
原告:李林,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夏忠团,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伦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以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656.5元,由原告李林承担。
审判员 梁 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