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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蔡富阳与被执行人张闲、陈水龙、陈明亮、苏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富阳,张闲,陈水龙,陈明亮,苏丽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蔡富阳。被执行人张闲。被执行人陈水龙。被执行人陈明亮。被执行人苏丽贞。申请执行人蔡富阳与被执行人张闲、陈水龙、陈明亮、苏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闲、陈水龙、陈明亮、苏丽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富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闲、陈水龙、陈明亮、苏丽贞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75元、诉讼费21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