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8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庆山。委托代理人杨健。被告陈隆华。被告董彦芳。被告李含峰。被告李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告陈隆华、董彦芳、李含峰、李含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能主动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