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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530号之一

遂溪县粤广建材有限公司、陈显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遂溪县粤广建材有限公司,陈显军,何忠生,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溪县粤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站南路东、十二米路南A2号地。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亨佳,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显军,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何忠生,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圩镇下坡村红卫组。法定代表人陈剑锋。关于申请执行人遂溪县粤广建材有限公司、陈显军与被执行人何忠生、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098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忠生、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溪县粤广建材有限公司、陈显军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桂0981执530号、(2016)桂0981执532号。

本院认为,本院立案执行(2016)桂0981执530号、(2016)桂0981执532号等案件的被执行人同为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何忠生,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可以合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2016)桂0981执530号、(2016)桂0981执532号案件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案号为(2016)桂0981执53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圣富

审判员 刘峻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林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