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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346号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茌平县亨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茌平县亨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茌平县元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传军,贾长伟,李玉凯,韩佐,李平,王成,李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址:茌平县。法人代表:郝彬,理事长。

被执行人:茌平县亨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址:茌平县。法人代表:王传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茌平县元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址:茌平县。法人代表:韩佐,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传军,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贾长伟,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玉凯,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韩佐,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平,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王成,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艳,女,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聊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因对被执行人茌平县亨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完毕后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聊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完毕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黎明代

审判员 马 伟代

审判员 宋 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