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94号
申请执行人:李天武,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徐约昌,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凤阳县××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杨店广,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李天武与徐约昌、杨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28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天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天武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