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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694号

李天武与徐约昌、杨店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天武,徐约昌,杨店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94号

申请执行人:李天武,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徐约昌,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凤阳县××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杨店广,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李天武与徐约昌、杨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28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天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天武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