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882号原告乌鲁木齐润宜通电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1289号(新疆王家沟钢材国际物流中心A1号楼3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孙洪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祝(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润宜通电力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鲁木齐润宜通电力管道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雪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