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1民初843号

陈永应与夏功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应,夏功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843号

原告:陈永应,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功武,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陈永应诉被告夏功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16年5月19日,原告陈永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永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