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异11号异议人(案外人)叶筱华,女,1958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义文,男,1946年10月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林扣香,女,1950年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花,女,1979年9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章丽山,1962年2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义文、林扣香、蒋花、曹某与章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叶筱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异议人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叶筱华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叶筱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卞卫明
审 判 员 朱 波
代理
审判员 何 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