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科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包桂林,男,1972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财金香,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王长海,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包桂林、财金香与被执行人王长海侵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长海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委托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且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