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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379号

绍兴市瑞德隆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市瑞德隆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瑞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城东纺织原料染料市场2-036,组织机构代码:064187388。法定代表人屠渊。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9167060-7。法定代表人陈宝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瑞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013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37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3882元(含执行费15682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郦建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