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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执141号

张得喜与崔亚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得喜,崔亚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得喜,男,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被执行人崔亚锋,男,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得喜与被执行人崔亚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崔亚峰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对其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均无存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141号执行案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明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宏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王福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