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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1260号

广西广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八桂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广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八桂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洪东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26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放,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县城龟石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洪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八桂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洪东方,常驻贺州市钟山县县城龟石北路东侧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广西广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八桂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洪东方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余伟波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