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177号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承华,男,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行长,住会同县连山乡幸福村二组19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元平,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黎玉兰,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杨建华,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李明华,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元平、黎玉兰、杨建华、李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同年5月18日,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钟建华
人民陪审员 罗宗富
人民陪审员 杨开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