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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908号

张程程与高密市海天木业有限公司、倪忠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程程,高密市海天木业有限公司,倪忠海,赵修梅,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隋传吉,鲁桂珍,哈吉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高密市云飞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张程程。被执行人高密市海天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忠海。被执行人赵修梅。被执行人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隋传吉。被执行人鲁桂珍。被执行人哈吉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云飞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程程与高密市海天木业有限公司、倪忠海、赵修梅、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隋传吉、鲁桂珍、哈吉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高密市云飞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云飞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百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