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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563-4号

孙勇与綦德军、都亚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勇,綦德军,都亚丽,赵梅玲,牟成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563-4号申请执行人孙勇。被执行人綦德军。被执行人都亚丽。被执行人赵梅玲。被执行人牟成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赵梅玲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西)2410号13幢5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系(2015)高法执字第593号案件的抵押房,该案申请人谭维凤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梅玲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西)2410号xxx幢xxx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