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563-4号申请执行人孙勇。被执行人綦德军。被执行人都亚丽。被执行人赵梅玲。被执行人牟成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赵梅玲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西)2410号13幢5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系(2015)高法执字第593号案件的抵押房,该案申请人谭维凤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梅玲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西)2410号xxx幢xxx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