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519号原告苏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成武、张超蓝,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东兴市,本院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珍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