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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519号

苏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民初519号原告苏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成武、张超蓝,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东兴市,本院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珍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