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3执4号

朱丽荣祖艳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丽荣,祖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4号申请执行人朱丽荣,女,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城市二运公司工人,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祖艳芳,男,1948年*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热力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本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桃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桃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