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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068号

焦宝祥与华能淄博白杨河发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宝祥,华能淄博白杨河发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068号

原告:焦宝祥,汉。

被告:华能淄博白杨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泉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富林,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焦宝祥诉被告华能淄博白杨河发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 迎

代理

审判员  孙鹏程

人民陪审员  刘 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