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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115号

徐玉学与徐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玉学,徐祥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115号原告徐玉学,男,住滕州市。被告徐祥文,男,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学与被告徐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祥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玉学撤回对被告徐祥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玉学负担。

审判员  刘亚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华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