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115号原告徐玉学,男,住滕州市。被告徐祥文,男,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学与被告徐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祥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玉学撤回对被告徐祥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玉学负担。
审判员 刘亚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华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