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900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唐萍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