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乙。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王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1)北民五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股票分户。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五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法经论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