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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308号

徐某甲、王某与徐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乙。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王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1)北民五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股票分户。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五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法经论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