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4行初15号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阁爵钱柜歌厅,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竹叶海嘉园20-26号。负责人陈龙,男,汉族。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文化体育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144号。法定代表人杨斌,局长。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景新华,区长。委托代理人常存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阁爵钱柜歌厅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文化体育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阁爵钱柜歌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阁爵钱柜歌厅负担。
审 判 长 柳 青
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
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