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翁法执字第2215-9号 申请人刘银,男,196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斯钦巴图,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呼日乐朝鲁,男,1965年x月xx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额尔敦苏和,男,1980年x月xx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特木日巴根,男,1967年x月xx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哈斯朝鲁,男,1971年x月xx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男,1968年x月xx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哈斯朝鲁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被执行人特木日巴根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额尔敦苏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斯朝鲁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xxxxx)存款xx元、被执行人特木日巴根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存款yy元、被执行人额尔敦苏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xxxxxxx)存款zz元至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