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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刑初60号

夏明鑫诈骗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夏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XX,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2015年10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1、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夏XX以假产权证与杨XX在刘XX的车里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并由尹XX作保证人,被害人杨XX当场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夏XX购买房屋定金人民币160000元,后夏XX将收到的16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及游戏赌博;2、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夏XX用其妻子王XX的照片通过网上做了一张假的杨X身份证,将杨X名下的一辆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黑EQU2**)抵押给吴XX的朋友李XX,并从李XX手中拿走现金110000元钱。几天后夏XX以借车的名义将抵押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黑EQU2**)从吴XX手里借出。此后在没有通知吴XX、李XX的情况下,夏XX同原车主杨X又将此车以150000元钱卖给李XX并过户。夏XX将车抵押借款11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综上,被告人夏XX作案二起,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70000元。2015年10月7日,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佳合尚品宾馆211房间将被告人夏XX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一份、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借据、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尹XX、王XX、吴XX、杨X、刘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杨XX、李XX的陈述;被告人夏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夏XX退赔被害人杨XX人民币160000元、退赔被害人李XX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思朋

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

人民陪审员  陶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