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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行初68号

曹春德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德,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68号原告曹春德,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马燕华,女,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

原告曹春德诉被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起诉时未提供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是其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提供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据材料,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曹春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再会

审 判 员  战 爽

代理

审判员  庄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