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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735号

原告钟本义与被告杜达古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本义,杜达古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735号原告钟本义,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杜达古拉,女,1982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本义与被告杜达古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本义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达古拉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钟本义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达古拉的起诉,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本义撤回对被告杜达古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本义负担。

审 判 员 湛玉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根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