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117号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申请执行人董燕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利息531210元(自2015年6月9起的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28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刘贤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33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3402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