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刑初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学君,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2006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学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1月11日、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学君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谢学君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城小区9号楼3单元703室中,因言语不和与其女友被害人范某某发生口角,谢学君用拳头击打范某某面部,致范某某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学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谢学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谢学君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城小区9号楼3单元703室其家中,因言语不和与其女友被害人范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谢学君用拳头击打范某某面部,致范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二级,伤后治疗60日医疗终结。谢学君于2015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
二、被告人谢学君的供述;
三、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四、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五、法医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学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谢学君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家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谢学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学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孔令红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徐 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凯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