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457号
原告:李宝军。
委托代理人:李营新,德州德城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宝庆。
被告:赵燕。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德城区东地北路52号3号楼中单元(鲁德字第61295号)楼房一套作为担保物。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4万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用以担保的德城区东地北路52号3号楼中单元(鲁德字第61295号)楼房一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