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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215号

潘宗宝与王国良、王庆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宗宝,王国良,王庆玲,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潘宗宝。被执行人王国良。被执行人王庆玲。被执行人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本院在执行潘宗宝申请执行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王国良、王庆玲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改华

代理

审判员  黄祖建

代理

审判员  蒋淑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