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潘宗宝。被执行人王国良。被执行人王庆玲。被执行人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本院在执行潘宗宝申请执行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王国良、王庆玲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改华
代理
审判员 黄祖建
代理
审判员 蒋淑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