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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147号

谭某、陈洋洋等与绵阳湘天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谭某,陈洋洋,陈佳怡,绵阳湘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易德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147号原告谭某,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原告陈洋洋,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法定代理人谭某,系陈洋洋之母。原告陈佳怡,女,200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系陈刚富之女。法定代理人谭某,系陈佳怡之母。委托代理人杨展,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绵阳湘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工业园区拓展区界牌镇石安村,组织机构代码07143004-0。法定代表人邱黄辉,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四川易德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安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823872-4。法定代表人赵德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应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国豪,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陈洋洋、陈佳怡诉被告绵阳湘天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易德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陈洋洋、陈佳怡在本院指定期间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宁

审 判 员  王玉蓉

人民陪审员  张子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