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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1189号附1号

江明与XX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明,XX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1189号附1号

申请执行人:江明,男,1967年11月5日生,居民,住六安市龙河路振华山庄F区。

被执行人:XX津,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宝,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和顺丽景小区A区10号商铺第1、2、3、4、5、6、7、8、9、10、11间,计11间,总面积为1130.7㎡。本院查封期间,该11间商铺不得出售、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恩滔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