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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122号

陈文与郑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文,郑云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122号

原告:陈文。

委托代理人:王艳,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云仁。

原告陈文为与被告郑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借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0年1月1日,被告郑云仁向原告陈文的丈夫赵如颖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之后,被告郑云仁未归还上述借款。2015年3月25日,赵如颖因故死亡。赵如颖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父亲赵康令、母亲张继芬、妻子陈文、儿子赵盈州,赵康令、张继芬、赵盈州均声明放弃对本案债权的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云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文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20000元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郑云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毛优优

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

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