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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667号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667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景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