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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执字第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行与马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行,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28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行。

负责人:倪某某,系中国农业银行五寨县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