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928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寨县支行。
负责人:倪某某,系中国农业银行五寨县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