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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执保24号

徐红波与孙万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红波,孙万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5执保24号申请执行人徐红波,男,1970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万顺,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徐红波申请执行孙万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豫1025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红波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存款200000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帅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