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5执保24号申请执行人徐红波,男,1970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万顺,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徐红波申请执行孙万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豫1025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红波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存款200000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99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帅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