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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481号

杨心明与姚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心明,姚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81号原告杨心明,男,193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姚青,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沈发云,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心明诉被告姚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心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心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