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81号原告杨心明,男,193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姚青,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沈发云,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心明诉被告姚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心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心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