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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445号

胡某某与林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44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某甲。被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点对点查控,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44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