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44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某甲。被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点对点查控,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44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