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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41号

沈玉超与陆兰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玉超,陆兰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沈玉超,居民。被执行人陆兰全,农民。申请执行人沈玉超与被执行人陆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兰全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沈玉超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41号。被执行人陆兰全应履行的义务为: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75元,申请执行后还要承担执行费用2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陆兰全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兰全有桂M×××××日产皮卡车1辆,车辆在诉讼过程中已进行诉讼保全查封。2016年5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沈玉超同意被执行人陆兰全按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