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沈玉超,居民。被执行人陆兰全,农民。申请执行人沈玉超与被执行人陆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兰全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沈玉超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41号。被执行人陆兰全应履行的义务为: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75元,申请执行后还要承担执行费用2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陆兰全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兰全有桂M×××××日产皮卡车1辆,车辆在诉讼过程中已进行诉讼保全查封。2016年5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沈玉超同意被执行人陆兰全按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