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81号原告王长虎,男,汉族,1956年1月1日生。被告辉县市张村乡井南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长银,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虎诉被告辉县市张村乡井南洼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虎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张村乡井南洼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风安
代理
审判员 郭青彩
人民陪审员 XX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昱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