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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190号

仝某某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仝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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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仝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户县五竹镇。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02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