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仝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户县五竹镇。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02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