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146-1号申请执行人程秋生。被执行人李照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秋生与被执行人李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