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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民初294号

杨晓利与崔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晓利,崔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5民初294号原告杨晓利,男。被告崔宽,男。

原告杨晓利与被告崔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向原告赊购饲料,欠原告饲料款16000元,并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饲料款16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在三个月内给付16000元饲料款。

被告口头辩称,对欠饲料款16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暂无偿还能力,最快能用一年半的时间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向原告赊购饲料,欠原告饲料款16000元,并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所欠饲料款的事实和数额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崔宽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给付原告杨晓利饲料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