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商初字第605号原告哈尔滨市四发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力宁,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鹏,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祚林,男,系哈尔滨市四发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爆破队队长。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桂玉,系黑龙江贵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市四发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四发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四发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四发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四发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刚
代理
审判员 曲 丹
人民陪审员 李孟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