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7号

吴振华与王细华、虞岳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振华,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华,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王细华,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虞岳芬,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吴建花,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燕,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吴振华与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细华、虞岳芬、吴建花、王丽华、吴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王丽华所有的在云和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社保基金账户每月1400元。

二、将上述款项汇至云和县人民法院帐户,开户名称:云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帐号:19×××49。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