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吕晓亮,该×××主任。
被执行人:刘成琪。
被执行人:李静。
被执行人:李先成,男。
被执行人:刘呈翠。
被执行人:董伟强。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与被执行人李静、刘成琪、刘呈燕、李先成、董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77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771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慧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