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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772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何铭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何铭豪,刘锐潮,李佩玲,何健挺,佛山市顺德区友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刘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77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八坊区22-2地块康湖名苑。法定代表人颜学被执行人何铭豪,男,汉族,1954年7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锐潮,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佩玲,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健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友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萝卜围新华路3号B座202房。法定代表人何健挺被执行人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东路顺联新城花园15座303号。法定代表人刘锐潮被执行人刘锐林,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友丰贸易有限公司,刘锐林,何健挺,何铭豪,李佩玲,刘锐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987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敬昌 关注公众号“”